邓志雄同志在产权市场发展与
风险防范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5年9月9日,厦门)
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今天上午,以“建立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机制,促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主要议题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高峰论坛”刚刚圆满结束,大家又齐聚一起共商“防范产权市场风险,促进产权市场规范、平稳、健康地发展”之计,作为主办单位,我谨代表国务院国资委向大家的积极参与表示热烈地欢迎!向承办单位、协办单位以及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方面的周密组织和辛勤劳动表示衷心地感谢!下面,借此机会我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施行以来的总体情况给大家作一简要介绍,并就产权交易的风险问题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取得重大进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面,各地方、各企业认真贯彻3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要求,不断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动了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3号令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贯彻落实。各地区和相关企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对3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了贯彻落实,多数地区还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配套制度文件;二是各方面对进场交易的认识逐步提高。通过一年多来的宣传、培训和实践探索,很多人的认识产生了重大转变,已经从“要我进场”,转变为“我要进场”;三是监督检查的措施进一步到位。许多地区已经建立了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检查机制,特别是通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操作;四是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多数地区通过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和评审,使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服务功能和水平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进一步增强,在区域业务合作以及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五是许多产权交易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在逐步增强。一些产权交易机构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交易风险预警机制等有效措施。
同时也应看到,虽然在3号令的贯彻落实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着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率地区间差别较大,个别地区仍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企业仍存在违规转让等突出问题。如尚未选定产权交易机构、违规采取场外转让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欠规范、资产评估等转让基础工作不扎实,场内转让项目竞价率普遍偏低,产权转让的审批和交易操作把关不严,产权交易机构基础管理不够健全,产权交易中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结算风险的控制和防范的制度与措施缺失等等。
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风险问题
我们认为,我国产权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环境风险,二是场内风险,三是场际风险。
(一)环境风险。所谓环境风险,主要是制度风险,即因制度不完善或因各种原因使企业国有产权进入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竞价交易的原则被破坏或被削弱。3号令的核心内容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由市场发现买主,发现价格。进场是原则,协议是例外。只有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事关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和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才可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特别批准,允许采取场外协议转让。也仅仅在这些极少数情况下,相关国资监管机构才能在进行清产核资、责任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为要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定价。尽管这些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但事实上多种扩大“例外”事项范围进行场外交易的情况还屡有发生。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还不习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进场交易制度,还是喜欢自己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说了算,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公开出台与3号令相抵触的行政文件的现象。一些地方领导虽也知道进场交易的原则,但迟迟不进行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机构的选择,企业国有产权仍在不规范的没有法定权责的地方进行交易。另外,受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之探索性的制约,3号令中丁型的企业国有产权还不是各类企业的国有产权,金融类企业特别是资产管理公司所持工商企业的国有产权如何转让,尚无严格规定。这导致同一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可能遵从不同的规则。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走出去”经营的国有资产日益增加,境外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如何监管,还是我们尚未解决的课题。最后,涉诉的企业国有产权怎样进场交易,也是大多数地方尚未解决的课题。
这些情况表明,我们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产权观念,增强产权意识,健全产权制度,加强产权转让监管方面尚有大量工作急需完成。
(二)场内风险。进场交易的生命是规范,规范和诚信是产权市场长远发展的根本所在。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后,原来许多由政府、部门、企业、单位或领导决定的事项,改为由市场实现。因此,产权交易市场活跃了,但其责任也更重了,风险也更大了。对此,各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一定要有十分清醒的认识:3号令是我国第一个系统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部门规章,它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对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一系列问题都作出了规定。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什么行为构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什么人可以转让、什么人可以受让、什么样的市场机构可以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产权转让方案怎样产生、企业内部如何决策、企业职工和债权人有何权利、转让行为如何审批、怎样开展相关的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转让信息如何披露、转让方式如何确定、转让合同怎样签订、转让价款怎样支付、转让行为如何鉴证、产权变动如何办理、各行为主体各负何责、转让过程如何监督、无效行为如何处置、相关责任如何追究等等,均有了明确的规定。之后,与其配套的一系列通知、意见和规定相继出台,对如何贯彻执行3号令,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做好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和交易信息统计工作,强化转让信息披露监测与意向受让人登记,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间接转让的管理,如何处理产权转让与主辅分离及科研院所改制工作的关系,如何探索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等事项分别作出了规定。
至此,3号令及其配套规定成为全社会判断一宗宗具体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依法规范的准绳。凡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就是合法的,转让方可以放心地卖,受让方可以合法地买,交易机构可以大胆地组织交易,审批方也得以从不知该卖给谁和不知道卖什么价的双重焦虑中解脱出来,既加快审批,又少犯错误。这样一来,企业国有产权就可在规范、诚信的状态下加速流转,从而推进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改革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有了全社会公开的、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准绳,就使得不规范的市场机构或交易事项具有极大风险。我们所讲的场内风险,主要强调的就是产权交易机构可能发生的种种违规行为,特别是重大违规事项。例如,你是否被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你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标的是否在你被选定交易职责范围之内,你是否建立健全了合法的交易规则,你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等等。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一旦某产权交易机构完成的交易被裁定为无效行为,该产权交易机构就会十分被动,严重的将被停止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资格,并对相关国资监管机构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大家一定要以规范和诚信作为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杜绝各类不规范的交易行为。
(三)场际风险。所谓场际风险,大致包括产权交易市场之间在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和产权交易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之间功能错位带来的风险。
产权交易市场之间合作过程中的风险来自于双方之间的规则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人员不相同、素质不对等,因而对同一转让事项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处置方法。为了尽快扩大合作伙伴,合作协议常常是互相信任有余,授权过渡,而彼此的约束不够,权责不清。我们希望相关合作机构认真细致地统一规则及时全面地沟通讨论,明确具体地分清责、权、利,并在每一个合作项目上分清主次,明确风险及其分担办法。
产权交易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之间功能错位风险,主要是指产权交易市场违规从事货币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业务。大家知道,历史上这种风险的发生曾导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停滞多年。现在,当产权交易市场活跃起来的时候,我们大家务必十分清醒地汲取其教训。一方面,要严格防止有人利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货币市场业务,防止有人利用产权交易市场洗钱。3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是非常开放的,外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我们要认真研究,高度重视。另一方面,要很好地研究和处理好产权交易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的关联,核心的问题就是要正确对待和处置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和流转问题。在股权多元化基础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向,非上市公司国有股将是国有产权存在的重要形式,这种非上市的国有产权在市场中加快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因此,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如何流转确实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我们认为,应该从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总体安排上来认真研究这一可提,在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初步的统一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试点,然后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规则,扩大实践。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3号令明确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交易机构不得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政策界限,初步界定了产权交易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的界限,希望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切实遵守这一规定,不要在股权托管及其流转中跨越这一红线。
三、近期主要工作安排
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国资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更是国务院明确要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的工作任务。为此,近期我们正组织安排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探索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针对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信息披露存在披露地域过窄、披露内容欠规范、跨区交易较少、竞价率较低和统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我们将加快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通过建立统一的全国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实现信息同步传输,达到信息披露的地域最大化和内容标准化,并争取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动态监测。
(二)逐步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竞价机制。促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开交易和竞价转让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两个基本出发点。3号令等政策法规的发布,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有了制度规范,但从目前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现状来看,进场后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本上还是以协议转让为主,没有引发有效的市场竞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不利于国有产权转让价值的最大化。为此,我们将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围绕完善交易规则、创新竞价方式、提高竞价能力等方面进行探索,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中的竞价交易比例,更好地实现国有产权在转让中的保值增值。
(三)加强对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指导。从目前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国资监管机构都已经选择确定了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但相关机构在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操作规范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为此,我们计划在总结三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有关经验的基础上,在年底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明确工作要求,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四)继续做好重点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协调和经验交流。对我委选择的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三家试点机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继续通过组织每年两次协调会的机制,同时建立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共同研究机制,协调解决问题,推广交流经验,以达到带动和引导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健康发展的目的。此次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共同倡议召开的产权市场发展与风险防范研讨会,就是这种协调协作机制的产物。我们希望各地国资委业要通过定期评审、日常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工作,推动本地交易机构与各地交易机构的相互协作,用实践推动全国产权交易统一市场的形成。
(五)做好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是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中明确提出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此项工作明确由我委会同发改委共同负责,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要求,我委将积极会同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李荣融主任在上午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高峰论坛”演讲中,对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出了“主体要到位、交易要进场、信息要公开、操作要规范、监管要有力”的明确要求,更对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步伐,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这一平台,实现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使参与各方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相应收益,实现共同发展提出了殷切希望。他的讲话对今后一个阶段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规范展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认真落实李主任的讲话精神,切实执行李主任的有关要求,是我们大家的共同工作,也是我们防范产权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希望大家借此次研讨会提供的机会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为中国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出谋献策,作出各自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